(2017)川082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隆强与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强,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365号原告隆强,男,生于1972年6月28日,住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锦,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萍,女,生于1970年4月20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强与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强负担。审判员 赵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