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吕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5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223号。负责人:杨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行职工,住临沂市工商银行宿舍。被告:吕某某,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被告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吕某某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吕某某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吕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吕某某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邵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