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执19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夏清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夏清奎,赵成芹,夏少侠,郭永波,田振侠,张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9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方海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海峰,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清奎,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赵成芹,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夏少侠,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郭永波,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田振侠,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洪彬,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夏清奎、张洪彬、赵成芹、夏少侠、郭永波、田振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本金9284.1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