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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肖林林与被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林,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792号原告肖林林,男。委托代理人吴江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中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娜娜,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华,女。原告肖林林与被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因履行劳务协议发生争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诉请��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7)91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253.2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64.8元;3.被告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69.8元;4.被告支付加班费12190.01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到被告处从事绿化养护工作,但其已于2010年9月30日从陕西第九棉纺厂退休,并领取养老金。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林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波人民陪审员  白瑛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