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俞晓惠与被告孙景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惠,孙景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964号之一原告:俞晓惠,女,汉族,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西街*号*栋*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成,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景蓉,女,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棕竹街*号**栋*单元*号。原告俞晓惠与被告孙景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俞晓惠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晓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晓惠撤诉。案件受理费241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俞晓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永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