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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俞晓惠与被告孙景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惠,孙景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964号之一原告:俞晓惠,女,汉族,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西街*号*栋*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成,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景蓉,女,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棕竹街*号**栋*单元*号。原告俞晓惠与被告孙景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俞晓惠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晓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晓惠撤诉。案件受理费241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俞晓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永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