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石春风与肖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风,肖本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777号原告:石春风,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肖本清,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石春风诉被告肖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春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石春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石春风负担。审判员 蔡光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含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