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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石春风与肖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风,肖本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777号原告:石春风,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肖本清,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石春风诉被告肖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春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石春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石春风负担。审判员  蔡光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含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