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春旺、王满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春旺,王满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3号申请人段春旺,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王满喜,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徐家庄乡大豆村人,现住。关于申请人段春旺与被执行人王满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岗审判员 郝全来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