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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春旺、王满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春旺,王满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3号申请人段春旺,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王满喜,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徐家庄乡大豆村人,现住。关于申请人段春旺与被执行人王满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岗审判员  郝全来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