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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4185陈连与姚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姚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185号原告:陈连,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姚敏军,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陈连与被告姚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连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陈连已预交),由陈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