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胜武与杜士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武,杜士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294号原告:陈胜武,住所地靖宇县。被告:杜士义,住所地靖宇县。原告陈胜武诉被告杜士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胜武、被告杜士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胜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拆除其在靖宇镇星泰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南北两端外墙私自搭建的玻璃阳台;2、要求被告将破坏的外墙面恢复原状,即将墙面破坏的部分用水泥抹平并涂好防水胶。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靖宇镇星泰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302室的业主,被告是原告楼下202室的业主。2016年9月,被告未经批准私自在其楼房的南北外墙面建筑外阳台,并且顶部用塑料板材覆盖,每当下雨时噪音非常巨大,而且导致雨水喷溅到原告家窗户上。尤其是冬天楼房结冰脱落直接造成原告家安全隐患。为此,原告找到被告协商未果。被告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外立面,违法搭建外凸出全封闭金属玻璃外阳台不仅破坏了房屋的外观和整体结构,而且对其他住户也构成一定危险。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杜士义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是去年搬入靖宇镇星泰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原告是楼上302的业主。被告搬入该小区时看到其他业主搭建外玻璃阳台,考虑到取暖问题,2016年10月,被告也在住宅的前后搭建了玻璃阳光房。被告搭建的玻璃阳台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当时原告没有在家,原告回家后找过被告,被告想跟原告商量着来,被告认为搭建的外阳台除了下雨天有响声其他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影响,关于有响声被告可以进行处理。且原、被告所在的小区居住在二楼的住户有一半都搭建了阳台,被告搭建阳台是为了取暖,如果不搭建,被告家供暖就会低于18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靖宇镇星泰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302室业主,被告是原告楼下202室业主,2016年被告在其楼房南北两侧楼房的外墙搭建了玻璃外阳台,该搭建建筑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楼房外墙建造的玻璃外阳台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不属于合法改变楼房外墙形态,故应当予以拆除,因建造玻璃外阳台对外墙造成的破损应当予以修复,考虑到本地的建筑情况,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墙面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士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拆除靖宇镇星泰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南北两侧搭建的玻璃阳台,并将外墙被破坏部分用水泥磨平涂好防水胶。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拆除及修复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士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