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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方忠林与被告李海帆、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忠林,李海帆,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869号原告方忠林被告李海帆被告张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忠林与被告李海帆、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忠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海帆、张娜所有位于榆阳区红山白龙路北古城花园小区9幢5单元11层1102号住宅(房产证号01001**)一套予以查封;并已对上述保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海帆、张娜所有位于榆阳区红山白龙路北古城花园小区9幢5单元11层1102号住宅(房产证号01001**)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以转让、抵押、变卖等形式处分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