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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发贤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贤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8刑初3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发贤,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龙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案发前系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取保���审。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发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发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刘发贤从张某、叶某1、叶某2处购得定南县鹅公镇大茶园采石场(地址位于定南县鹅公镇田村大茶园山场),注册成立了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发公司)。锦发公司法人代表登记为杨某1,股东登记为刘发贤、杨某2。实际上杨某1及杨某2均为挂名,不参与锦发公司的运行管理,锦发公司由刘发贤负责。之后,刘发贤在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大茶园山场采石。生产的石料主要通过胡某2介绍销售给了安定高速公路项目部用于修建高速公路。2014年9月17日,定南县林业局向锦发公司下达了《非法征占用林地整改通知书》。从2015年7月至12月,锦发公司销售石料共计12843立方米,销售金额共计700005元。经鉴定,锦发公司非法占用林地全部为有林地,占用林地面积69.3亩(4.62公顷)。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发贤主动到定南县森林公安局龙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3日,锦发公司向赣州市森林公安局上缴罚没款7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叶某1、叶某2、杨某1、杨某2、胡某1、叶某3、陈某、李某、叶某4、胡某2的证言,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定���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非法占用林地整改通知书、锦发石料销售总表、营业执照、鉴定意见书、缴款单复印件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发贤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形,宣告缓刑对其所居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发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华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