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8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谢月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月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邓丽丽,代林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8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月亮,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代理人:景东星,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前楼二层及附楼。负责人:陈青松。委托代理人:苏梦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丽丽,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林风,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因与上诉人谢月亮、被上诉人邓丽丽、代林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签收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并在2016年11月1日、4日两次缴费但均被退回。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主张是银行原因造成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两次缴费被退回后,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并未在指定限期内继续缴费或向本院申请宽限,而是于2016年11月17日缴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前述所援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对谢月亮的上诉本院继续审理。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诉部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1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徐华毅审判员 杨洁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文娟胡春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