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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某与被告刘志某、邓春某、曹国某、黄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某,刘志某,邓春某,曹国某,黄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3民初164号原告:王兴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刘志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邓春某,女,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系被告刘志某之妻。被告:曹国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黄小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系被告曹国某之妻。原告王兴某与被告刘志某、邓春某、曹国某、黄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某、被告刘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春某、黄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几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4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志某、曹国某因合伙兴办永兴县柏林镇枫坪金鑫环保页岩砖厂(以下简称枫坪砖厂)缺少资金,于2016年1月31日向原告王兴某立据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6个月利息7200元,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未予偿还。经原��多次催讨,几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志某辩称:被答辩人所述属实。本案借款为枫坪砖厂启动资金,因枫坪砖厂经营不善,现已登记注销。答辩人与被告曹国某就枫坪砖厂所负债务进行了清算,请求处置枫坪砖厂,用处置所得资金偿还原告。被告曹国某辩称:答辩人不清楚本案借款,该借款不是枫坪砖厂的借款,若是枫坪砖厂对外借款,应由答辩人和被告刘志某共同签名。被告邓春某、黄小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刘志某与曹国某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枫坪砖厂,刘志某为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刘志某负责砖厂财务进出、账目管理及销售,曹国某负责生产技术和工人管理;两人利润平分,债务分担。2016年8月9日,枫坪砖厂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登记成立,登记在被告刘志某名下,但该砖厂于2017年2月6日登记注销。2016年1月31日,被告刘志某以枫坪砖厂名义向原告王兴某立据借款40000元,借条载明:“今枫坪砖厂借到王兴某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整),月息百分之叁(叁分息),月结利息,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特立此据。借款人:刘志某(枫坪砖厂)2016年1月31日”。借款后,被告刘志某如约向原告王兴某支付6个月利息,共计7200元,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2017年1月14日,被告刘志某与曹国某对枫坪砖厂所负债务进行清算,并达成债务处置协议,该处置协议对各自应负债务予以分配,其中刘志某负债明细表载明对“王生志”的债务为4.84万元,“王生志”对应的手机号码1378652****为原告王��某实名登记,并由王兴某使用。2017年1月15日,被告刘志某向原告出具利息欠条,载明“今欠到王兴某借款利息合计捌仟肆佰元整(¥8400.00元)是实。欠款人:刘志某(枫坪砖厂)2017年1月15日。”尔后,原告王兴某催讨借款本息未果,遂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刘志某、邓春某、曹国某、黄小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支出诉讼保全费504元。另查明,被告刘志某与被告邓春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曹国某与被告黄小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刘志某、邓春某夫妻及被告曹国某、黄小某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兴某、被告刘志某和曹国某的陈述,借条、欠条,被告刘志某与邓春某的结婚证、被告曹国某及黄小某户籍信息,枫坪砖厂债务处置协议、(2017)湘1023民���6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移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查询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于2016年1月31日,发生于被告刘志某、曹国某合伙经营枫坪砖厂前,但2017年1月14日,二被告就枫坪砖厂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进行清算时,经二被告共同签字确认了枫坪砖厂债务处置协议,该处置协议中债权人“王生志”对应的金额为4.84万元,与原告王兴某持有的借条和欠条的总金额一致,且对应的联系电话为原告王兴某实名登记,并由王兴某使用,“王生志”与“王兴某”由永兴方言表述谐音,可以确认该“王生志”属打印错误,实为原告王兴某。故,本案借款可以认定为刘志某和曹国某合伙经营枫坪砖厂期间产生的合伙债务,刘志某和曹国某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带偿还责任。又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刘志某、邓春某夫妻及被告曹国某、黄小某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邓春某、黄小某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讨,四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志某、邓春某、曹国某、黄小某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刘志某已依约按月利率3%支付的利息7200元为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因双方约定月利率3%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未支付利息期间的借款月利率调整为2%,故,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1月15日间的利息为4427元(40000元×2%×5个月零16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志某、曹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兴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4427元;二、被告邓春某、黄小某对被告刘志某、曹国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诉讼保全费504元,合计1009元,由被告刘志某、邓春某、曹国某、黄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建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巧                      连法 官 寄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