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韩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欠申请执行人王某832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韩某当庭一次给付申请执行人壹万元,下欠利息及迟延利息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彻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