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7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肖海涛与葛根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涛,葛根珠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7476号原告:肖海涛,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葛根珠乐,女,1982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呼和浩特市,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涛与被告葛根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4元,由原告肖海涛负担。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