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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道远与周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远,周四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676号原告:朱道远,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周四清,男,48岁,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原告朱道远诉被告周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道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道远负担。审判员  XX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