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惠元与常熟市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惠元,常熟市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永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408号原告:徐惠元,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常熟市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88号B区5幢。法定代表人:刘胜民。被告:刘永安,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徐惠元诉被告常熟市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徐惠元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惠元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惠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惠元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