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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韩萱与六安市大坡山公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萱,六安市大坡山公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17号申请人:韩萱,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六安市大坡山公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法定代表人:黄洪傲。申请人韩萱与被申请人六安市大坡山公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六安市大坡山公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A1区8排16号和A1区8排18号两套公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六安市大坡山公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四望山村A1区8排16号和A1区8排18号两套公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姜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