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俞海涛、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俞海涛,芜湖市雁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革,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俞启海,总经理。被执行人:俞海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雁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陶定勇,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3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俞海涛、芜湖市雁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俞海涛、芜湖市雁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6214529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传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