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邱云飞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云飞,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358号原告:邱云飞,男,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万安县。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附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147073750。负责人:郭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熙军,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云飞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云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云飞承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