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程昌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昌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79号罪犯程昌建,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了(2009)郑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昌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没收的个人财产一律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程昌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程昌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初,程昌建等二人在秦皇岛市一宾馆内卖给刘冬梅毒品麻古1000粒,重约88.3克。5月10日,程昌建等二人携带毒品从秦皇岛乘上从沈阳开往成都的K388次列车,开车后被该车乘警从程昌建身上将毒品查获。经鉴定,从程昌建身上查获的一大包白色颗粒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共重91.49克,查获的一大包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42.95克。该犯系共同犯罪。罪犯程昌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2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一般、一般、优秀、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昌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昌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