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余淑英与李国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淑英,李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淑英,女,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李国清,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淑英与被执行人李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国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房屋一套,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并采取查询被执行人李国清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淑英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日,被执行人李国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淑英借款本金21000元、诉讼费5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