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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占某某与上饶市广丰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某,上饶市广丰区民政局,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03行初8号原告占某某,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教师,住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民政局,住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开源路6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局长。第三人周某某,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占某某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民政局、第三人周某某民政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占某某以被告上饶市广丰区民政局已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师炎人民陪审员  刘丽琴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湘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