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杭州拱康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杭州拱康纺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化工园区经五路。统一信用代码:91130931766606639Y。法定代表人:郑超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拱康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平安桥村。统一信用代码:330105000057289。法定代表人:詹国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与杭州拱康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拱康纺织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泛博精化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旗代理审判员 龚爱亭代理审判员 刘顺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孟庆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