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德山、运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山,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山,男,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及运喜,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任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及运喜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会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