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聂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3300号原告:聂某,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陈某,女,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聂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顺喜审 判 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许雅嫦二〇一七年五���三日法官助理李欢思书记员古杏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