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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承坦与姚文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承坦,姚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皖0202执46号申请人:谢承坦,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文中,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谢承坦与姚文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文中名下皖A-45***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 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