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承坦与姚文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承坦,姚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皖0202执46号申请人:谢承坦,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文中,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谢承坦与姚文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文中名下皖A-45***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 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