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闫焕强与肖永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焕强,肖永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488号原告:闫焕强,男,生于1981年6月23日,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繁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肖永会,女,生于1977年1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焕强与被告肖永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焕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春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焕强撤回对被告肖永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