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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国祥、李桂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国祥,李桂霞,张明华,杨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253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党政综合楼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东,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亿合公信用社主任。被告董国祥,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桂霞,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张明华,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杨海军,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国祥、李桂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