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264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黄某某。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与黄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1日经谷城县冷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黄某某于签协议后即时向张某某支付欠款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与黄某某于2017年4月1日经谷城县冷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