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耿某与户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户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875号原告:耿某,女,汉族,1998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户某,男,汉族,1997年10月2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耿某诉被告户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耿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耿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耿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