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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耿某与户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户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875号原告:耿某,女,汉族,1998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户某,男,汉族,1997年10月2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耿某诉被告户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耿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耿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耿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