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永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涛,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封丘县。因盗窃于2016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转为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徐明章,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涛及其辩护人徐明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2时许,被告人刘永涛行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丁庄村旧货市场李某3店铺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3放在店内的一台热水器及一台格力牌空调室内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格力牌空调室内机价值200元。2016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刘永涛行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丁庄村旧货市场许某店铺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许某放在店内的一台格力空调室外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格力牌空调室外机价值500元。2016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刘永涛行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丁庄村旧货市场段某店铺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段某放在店内的一台新飞台扇盗走。后被告人刘永涛行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丁庄村旧货市场李某3店铺处,欲盗走一台格力牌空调室外机时,被被害人李某3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新飞台扇价值15元;被盗格力牌空调室外机价值700元。2016年5月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永涛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永涛的供述,被害人段某、李某3、许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王某、李某2的证言,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检查笔录,提取证明及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表、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永涛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永涛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刘永涛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刘永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被追回,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23日后,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耿红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