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郭伟、林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郭伟,林燕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800号原告:陈海燕,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郭伟,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林燕,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海燕为与被告郭伟、林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款61919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款61919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海燕与台州市黄岩申吉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曾存在模具加工关系,至2013年,申吉公司欠原告加工款679964元,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判令申吉公司给付原告加工款6799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申吉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台黄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申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通过清算,申吉公司向原告清偿了60768元,尚有619196元未清偿。2015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5)台黄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认为申吉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申吉公司未提供债权债务清册及财产状况证明,无法清算,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申吉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郭伟、林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伟、林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海燕加工款619196元及利息损失(该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郭伟、林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良忠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