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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肖菊芳与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肖菊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漓湘路与东六线交汇处(圣力华苑3栋)201房。法定代表人:粟胜利。委托代理人:贺征,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菊芳,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上诉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菊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5元,由上诉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豪杰审 判 员  曾庆军代理审判员  黄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