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3680号原告:吴某某,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3、子午大道丰硕家园的房子归原告和女儿,东门拆迁款500000元归原、被告各一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3年11月认识被告,二人同居,于1997年9月8号登记结婚。1997年9月27日生一女张佳文。被告是二婚,有一儿子张嘉鑫,现28岁。原、被告因年龄差距大,生活中常为琐事吵架,使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十年来,被告因爱好赌博,打老虎机,曾被建设路派出所拘留。被告对原告和女儿不管不顾,女儿上初中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原告一人承担。原告曾在2013年3月诉至碑林法院,要求离婚,后因被告有回心转意之举,原告念在夫妻一场的情分上撤诉,但被告变本加厉,2013年外出打工,2014年起每月给原告生活费5000元,原告用该款交纳了买房首付款,家里的一切生活开销乃由原告一人承担。2016年,被告没有给过原告生活费,原、被告一起将原告的儿子从三岁抚养至二十七岁。2016年2月被告因在外地工作有了外遇,提出与原告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2017年房屋拆迁,所赔500000元拆迁款被告也不给原告买房。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认识、同居、结婚和孩子出生的情况属实。原、被告婚后至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没有赌博,也没有被派出所拘留过;被告在原告2007年外出打工9年期间自己照顾女儿生活。被告2013年9月20日在平凉市工作,每年有3到4次回家休假,2016年2月回家休假期时,原告误会认为被告有外遇,要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如果不签,被告就不能去单位上班,被告被迫无奈给原告签字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并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原告2013年3月在碑林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原告撤诉。原、被告于2015年共同在西安市子午大道丰硕家园以按揭的方式购买79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已经装修完毕,尚未居住。原、被告于2006年共同在太乙宫镇吴家沟村购买宅基地一块,建住宅房三层,面积420平方米,未装修也未居住。原告所述西安东门外的房屋是被告父母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数额不清楚,被告的父母打算给原告拆迁款,因原告提出离婚搁置。被告的儿子张嘉鑫于1990年1月19日出生,已独立生活。原、被告的女儿张佳文于1998年9月27日出生,现已19岁,2013年后在外打工至今。在四年期间,只有在2016年写离婚协议时双方存在误会,其他时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16年5月,被告的儿子订婚、房屋装修都是原告操办的。认为双方感情非常好,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关心、共同购买住房及建造住房,虽在近年来因经济支配、互不信任及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提供的原、被告2016年2月27日离婚协议,虽系原、被告签订,但双方并未履行,且被告也否认该离婚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本院认为,夫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虽在近年来因经济支配、互不信任及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2016年2月27日离婚协议,虽系原、被告签订,但双方并未履行,且被告也否认该离婚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各负担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淑芳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