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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崔森与刘世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森,刘世珂,崔森,刘世珂,崔森,刘世珂,崔森,刘世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182号原告:崔森,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世珂。本案在审理原告崔森与被告刘世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