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许利可申请执行曾小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利可,曾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许利可。被执行人:曾小星。本院执行许利可申请执行曾小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洛龙刑初字-2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许利可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许利可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311执恢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志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