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叶平与陆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平,陆富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115号原告:叶平,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陆富良,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叶平与被告陆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陆富良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屈年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郁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