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亚波对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对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执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波,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异1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波,女,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身份证号码2223031954********。委托代理人谢加群,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街道四委,身份证号码2223031957********。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焦雨,系镇长。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焦雨,系镇长。申请执行人李亚波与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吉0781执9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存款126718元。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法院冻结其账户内的存款均系专款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账户存款的冻结。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李亚波的委托代理人谢加群,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镇长焦雨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完毕。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艳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洪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庞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