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查果、拉琼与罗桑旦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果,拉琼,罗桑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查果,男,藏族,昌都市工人,住所地拉萨市,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拉琼,女,藏族,西藏自治区工人,住所地拉萨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罗桑旦增,男,藏族。查果、拉琼与罗桑旦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藏01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桑旦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查果、拉琼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桑旦增支付房屋租金3.07万元并清空返还卓吉佳苑2栋6单元2-1房屋,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桑旦增名下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桑旦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查果、拉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桑旦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查果、拉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尼玛次仁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拉 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