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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世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世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13号罪犯林世府,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莆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世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8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世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世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世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世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因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世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