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6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298杜冬梅与幸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冬梅,幸响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298号原告:杜冬梅,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局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幸响荣,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局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冬梅诉被告幸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催告原告未交纳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 露代理审判员 郭 琳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