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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余仁进与夏根明、陈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仁进,夏根明,陈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575号原告:余仁进,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本县。被告:夏根明,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望江县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县。被告:陈必明,男,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本县。原告余仁进与被告夏根明、被告陈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余仁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根明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3月7日的利息51.7万元;2、被告陈必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7日,望江县��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夏根明因资金周转需要,经被告陈必明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按年结息。当日,被告夏根明出具借条,并加盖望江县诚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章,被告陈必明签字担保。被告夏根明承诺,如果原告需要用款可随时偿还,并将茅四妹的房产证、土地证质押于原告处。2013年年底至今,原告因家庭急需资金,多次找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依法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仁进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的被告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仁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栋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慧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