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更89号罪犯宋涛,又名宋强,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涛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报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在2017年4月7日公示期间及4月13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罚金收据、家庭困难证明表及狱内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宋涛减刑八个月。本院认为,罪犯宋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至今不满三年,依法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