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2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陶康太与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康太,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519号原告:陶康太,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综合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065210746W。法定代表人:刘国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陶康太与被告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陶康太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枞阳县汉武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陶康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康太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康太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