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旭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被执行人袁旭桃,女。被执行人邹继新,男。你们双方于2017年5月3日17时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665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