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斯庆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斯庆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8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3号。负责人:郑雅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雪梅,该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员工。被告:斯庆花,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斯庆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茉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