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333号原告:刘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90号3单元5楼3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泉,经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方辰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