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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333号原告:刘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90号3单元5楼3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泉,经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方辰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