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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培、熊信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培,熊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培,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熊信华,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姜培与被执行人熊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培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熊信华银行存款1698.94元,另查实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熊信华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姜培借款38351.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7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