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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刑更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成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成敏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更99号罪犯郑成敏,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未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成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同时判令被告人郑成敏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835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成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9个,报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成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在2017年4月7日公示期间及4月13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案件款暂收票据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郑成敏减去余刑。本院认为,罪犯郑成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成敏减去余刑。原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恒 关注公众号“”